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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

2023/3/15 9:59:00


荔府规〔2023〕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商务投促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联系人:谢梓楠、梅丹,联系电话:020-81505766)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优化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推动荔湾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条款适用于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如无专门描述,本措施所称电子商务包含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需在荔湾海关注册登记。


第三条 【鼓励四上落户】 在荔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注册当年或次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发展成长扶持】对属于批发零售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属于服务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具体的增长幅度每年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情况另行确定。


第五条 【头部企业奖励】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批发零售业的,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6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服务业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品牌培育奖励】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国家商务部门新认定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跨境电商扶持】 对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值5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度跨境贸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并在广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数据报备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国际物流分拨业务,打造国际分拨枢纽和智慧物流站点建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RCEP外贸拓展。对建设运营国际物流分拨中心或全球中心仓,服务超过10家品牌商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扶持。


第八条 【电商载体支持】 鼓励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以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为主的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每引进1家“四上”企业则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符合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企业所获得扶持资金的10%配套奖励给运营单位。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电商活动】 支持鼓励行业商(协)会、直播电商企业及 MCN机构等在荔湾区举办或承办直播电商博览会、论坛会议、直播带货活动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参加企业50家以上且与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按每场活动基本费用(场租、宣传、物料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优秀主播奖励】 在荔湾区就业一年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为荔湾区“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达到5000万元的优秀网红主播(拥有单个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可以享受1个荔湾区英才卡、1个本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1个入户指标、1套人才公寓入住资格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培养电商人才】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人才系列培训,鼓励MCN机构在荔湾区开展电商直播人才、业务培训活动,参训(参学)人数在50名以上,且有50名以上学员在荔湾区就业1年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场租、师资、教学材料等费用)的30%给予培训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教育学位支持】 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优质电商企业,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子女可以享受1个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在前述基础上,企业在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产业发展效益每增加100万元可以增加1个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向区商务投促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提出三个入读意向学校,区商务投促局确认其资质达标并报区招商稳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中小学学位。


第十三条 【场地支持】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对租赁区属国有物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提请区政府批准后优先给予定向租赁支持。对有特殊需求的重点招商项目或龙头企业,可提请区政府研究给予一定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荔湾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对象,须承诺三年内不得迁出荔湾区,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资金申报当月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荔湾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街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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